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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1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和生与谢艳兰、李绍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生,谢艳兰,李绍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生,男,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谢艳兰,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李绍吉,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刘和生申请谢艳兰、李绍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湘麻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艳兰、李绍吉应支付申请人刘和生案款89936元,承担执行费1249.0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993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艳兰、李绍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13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自禹审判员 邬 红 萍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