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尤曙华、臧基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尤曙华,臧基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942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心村13组。负责人:刘晓勤,行长。被告:尤曙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臧基圣,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被告尤曙华、臧基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误将臧其圣误写为臧基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