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超与全锁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全锁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1民初3050号原告杨超,男,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全锁成,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原告杨超与被告全锁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德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超、被告全锁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26日,我驾驶桑塔纳轿车从五原县银定图镇由南向北行驶,酒后驾车穿越道路中间线时与被告全锁成驾驶的别克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我与被告私了,双方口头约定,我先给被告18000元押金,用最好的配件给被告修好车。后原告花费7000元给被告修好了车,在给被告交车时,被告给原告退还了1000元修理费,但没有给原告退还剩下的1万元押金,之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修车配件不是别克车原件,还以车损折旧、误工费等理由要求抵顶1万元押金。我同意放弃3000元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7000元修车押金。被告辩称,2016年6月26日,原告杨超因酒驾穿越道路中间线把我驾驶的别克车撞坏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时由我认识的陈军出面调解,陈军也是原告的老板,经陈军说合我与原告进行了私了,双方口头约定,让原告先拿18000元押金,并约定让原告用最好的汽车配件给我修车。原告在给我交车时,给付了汽车修理部修车费7000元,我给原告退还1000元修理费,但我要求原告提供修车的相关票据,原告至今未能提供给我。至于剩下的1万元押金抵顶了车损折旧、误工费等费用了。我不同意给原告返还1万元押金。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晚上约22时左右,原告杨超驾驶的蒙LYC8**桑塔纳轿车从五原县银定图镇由南向北行驶至银定图镇北50米左右处,因杨超酒后驾车穿越道路中间线与从北向南行驶的被告全锁成驾驶的蒙CVV8**别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全锁成驾驶的别克车左前侧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在场人陈军出面进行了调解(陈军是原告的雇佣老板也是被告的熟人)经陈军说合,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私了,双方口头约定,修车时原告须用最好的配件把车修好,原告先给付被告18000元修车押金,被告收到押金后给原告出具了18000元修车押金收条。原告修车花费7000元修理费,原、被告一起到临河市修理部接车,被告接手车后,给原告退还1000元修理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修车押金1万元,被告不同意给原告返还,被告以修车配件不是别克车原件为由,想以1万元修车押金抵顶车损折旧、误工等费用。原告在庭审中同意放弃3000元诉讼请求。另查明,证人魏军出庭作证及证人陈军证明,双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只是由于事情紧急进行了口头约定,让原告杨超负责给被告全锁成修好车,18000元押金收条属于修车押金,未约定给被告全锁成补偿车损折旧、误工等损失费用的协议。被告驾驶的蒙CVV8**别克轿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被告于2015年11月份以4万元购买该车,此车在被告购买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出具的收条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到18000元修车押金的收条一张。2、证人魏军出庭证言。本院向原告所做的询问笔录及向证人陈军所做的调查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是选择私下协商解决,双方约定让原告给被告交付18000元修车押金,由原告负责给被告修好肇事车辆。双方既然协商处理,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原告修好车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接,被告接收车辆后给原告退还1000元修理费,应当视为原告履行了修车义务。被告辩称用剩下的修车押金抵顶车损、误工等费用,且拒绝返还剩余押金单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7000元修理费押金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返还原告杨超修车押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全锁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德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色音毕力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