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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蒋晶与徐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晶,徐西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851号原告:蒋晶,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徐西文,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晶与被告徐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晶撤回对被告徐西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蒋晶承担。审 判 长 白 央 啦审 判 员 旦增拉珍人民陪审员 土登日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巧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