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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48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