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48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