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邢台德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魏书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德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魏书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德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德马维修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郝彦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书君,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邢台德马维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书君提供劳务者受害���任纠纷一案,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双方构成雇佣法律关系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实,本案邢台德马维修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杜俊杰,其双方构成承揽法律关系。案外人杜俊杰是否又将其中的刷漆工作转交刘叶雷(赵凤芹书证中的结算人)也不确定,以上事实均应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台德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解 宝 成审判员 杨 拥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志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