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财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烟台玉锦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玉锦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李友和,杨玉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90号申请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00060P。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玫,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伟特,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烟台玉锦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4710343A。法定代表人杨玉晶,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八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023395E。法定代表人杨玉晶,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友和。被申请人杨玉晶。申请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及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577.65平方米)厂房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577.65平方米)厂房一处及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230.87平方米)房产一处及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B-20小区(土地证号:烟国用(2006)第12**号,面积:13333.70平方米)土地一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五、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021.71平方米)房屋一处。六、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577.65平方米)厂房一处。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577.65平方米)厂房一处。八、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230.87平方米)房产一处。九、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玉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B-20小区(土地证号:烟国用(2006)第12**号,面积:13333.70平方米)土地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