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邱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邱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730号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6号(金游城民悦湾A幢3楼41号)。法定代表人:罗必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宝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邱忠。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被告邱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