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胡恩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胡恩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8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代表人:潘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恩军,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胡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