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诉青海丰瑞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丰瑞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72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海东金园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立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才,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青海丰瑞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民,男,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申请人海东金园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丰瑞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青0223财保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海丰瑞镁业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的账户105011169776的存款12567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现申请人海东金园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东金园商砼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丰瑞镁业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的账户105011169776的存款12567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玉 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央宗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