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2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与陈彦洁、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一至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陈彦洁,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占达杨,该村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洁。法定代理人:符绩绣。诉讼代表人:苏运玲。诉讼代表人:韩秋叶。诉讼代表人:符史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梅梅。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学达。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韩清肖。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符吉龙。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苏运安。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符策略。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符绩川。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帮义。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罗文武。上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彦洁、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第一至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上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负担,退回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民委员会63.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irjkudv0soylprbplr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李桂祥审 判 员  曾人孝审 判 员  陈太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孔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