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杨斌与张根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张根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4422号原告:杨斌,男,1978年9月5日出生,回族,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78********。被告:张根璞,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开边镇。原告杨斌诉被告张根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期间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给原告杨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