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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与被执行人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逯翠凤、房鑫、孙玉坤、房秀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逯翠凤,房鑫,孙玉坤,房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东楼桥旁。负责人陈杰,行长。被执行人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2号34—318。法定代表人逯翠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乙2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叶震,总经理。被执行人逯翠凤。被执行人房鑫。被执行人孙玉坤。被执行人房秀艳。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与被执行人正信杰莫恩(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正信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逯翠凤、房鑫、孙玉坤、房秀艳借款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于2014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及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因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