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庄汉文与林国彬,庄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汉文,林国彬,庄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54号原告庄汉文,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邓才昌,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彬,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庄加文,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现居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庄汉文诉被告林国彬、庄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出借人:庄汉文。借款人:林国彬。三、借款时间:2012年7月18日。四、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但原告实际提供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95万元,包括银行转账人民币65万元、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五、借款利息:月利率5%。六、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18日到2012年10月17日止。七、担保人:庄加文。八、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十、还款付息情况:原告称借款人借款后按照每月5万元的标准支付了从2012年8月至11月的利息,后于2014年5月21日还款30万元、2014年10月9日还款20万元。十一、诉讼请求:1、被告林国彬、庄加文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437,726.23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庄汉文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条》、银行交易记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林国彬向其借款人民币95万元的事实。庄汉文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约定的借款人民币95万元的义务,借款人林国彬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林国彬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原告提交的《本息计算表》中以人民币95万元为本金,对被告已经归还的款项,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利息并将多还款部分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该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庄汉文应当承担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37,726.23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437,726.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林国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被告庄加文的法律责任。庄加文作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保证期限至2013年4月16日止,现原告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限,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国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庄汉文借款本金人民币437,726.23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437,726.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林国彬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2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均由被告林国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