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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3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绰号“养哥”、“阿养”,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住恭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新星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在其居住的仓库容留贝某、钟某、卢某、陈某吸食吗啡(海洛因)。13时许,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以及贝某、钟某、卢某、陈某在其居住的仓库内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扣押了吸食吗啡的工具(自制吸毒工具1个,塑料注射器31支)。当日,该大队侦查人员取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证人钟某、贝某、卢某、陈某的尿液检测样本,采用吗啡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均为吗啡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物证:自制吸毒工具(娃哈哈矿泉水瓶)1个,塑料注射器31支;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3.证人贝某、钟某、卢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自制的吸毒工具及塑料注射器属供犯罪所用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为严明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章成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绍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春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