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恢8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吴侠与 梁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侠,梁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8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吴侠,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梁超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吴侠与梁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09)利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高明启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