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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恢8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吴侠与 梁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侠,梁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8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吴侠,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梁超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吴侠与梁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09)利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高明启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