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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萍诉赵长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赵长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465号原告:杨萍。被告:赵长林。原告杨萍与被告赵长林离婚纠纷一案,因需要调查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