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志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德市志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廖惠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毅锋,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德市志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樊乐,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志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宏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志伟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德市志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23218元(包括本金315290元、执行费4630元、案件受理费3298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