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袁京海与岳晓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京海,岳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袁京海被执行人岳晓红我院受理的袁京海申请执行岳晓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套住房,但不宜进行评估拍卖,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李永忠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