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通明、谭建琼与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通明,谭建琼,四川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周通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7日,住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长虹村*组。申请执行人:谭建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滨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潇,执行董事。周通明、谭建琼申请执行四川德阳中和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预售房屋一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查封的房屋虽然办理了预售登记,但还在建设中,无房产证以及土地证,该房产不能处置变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