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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国恒与殷铁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恒,殷铁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1546号原告田国恒,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殷铁钢,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恒与被告殷铁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