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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郝战廷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战廷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战廷,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民警抓获,2016年4月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5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战廷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战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王某1、高某(二人在被告人郝战廷处打工)盗窃郝战廷工地仓库中的铜芯电线,王某1、崔某2、王某2等人盗窃郝战廷家中烟酒,李某2代为销售部分赃物。2014年年底,被告人郝战廷发现其被盗财物系高某、王某1等人盗走后,便先后将被害人高某、王某1、崔某2、王某2、李某2等人约至长垣县蒲西办事处亿隆国际城三期其居住的11号楼3单元301房间(以下简称“301房间”),长时间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以赔偿损失为名,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在被害人高某、王某1、崔某2、王某2分别交出5000元、80000元、20000元、30000元、李某2承诺支付10000元后,让其离开。分述如下: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让其儿子郝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高某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内。高某到达后,郝战廷对其殴打,高某承认盗窃的事实后,郝战廷以赔偿经济损失为名,向其索要财物,至2014年12月6日晚上,在被害人高某朋友替其交予郝战廷5000元后,高某得以离开。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将被害人王某1约至其居住的301房间。王某1到达后,郝���廷对其殴打,王某1承认其盗窃的事实,郝战廷以赔偿经济损失为名,向其索要财物。至2014年12月4日晚上,被害人王某1交予郝战廷80000元后得以离开。2014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郝战廷让郝某和王某1将被害人崔某2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崔某2到达后,郝战廷对其殴打,崔某2承认盗窃的事实后,郝战廷以赔偿经济损失为名,向其索要财物。至2014年12月14日晚上,被害人崔某2在其近亲属交予郝战廷20000元后得以离开。2014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让崔某2等人将王某2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王某2到达后,郝战廷对其殴打,王某2承认盗窃的事实,郝战廷以赔偿经济损失为名,向其索要财物。至次日凌晨,被害人王某2在其近亲属交予郝战廷30000元后得以离开。2014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让崔某2将被害人李某2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李某2到达后,郝战廷对其殴打,李某2承认其替崔某2等人销售郝战廷被盗香烟一事,郝战廷以赔偿经济损失为名,向其索要财物。至次日凌晨,李某2近亲属联系他人作为保证人,承诺日后交予郝战廷10000元后,李某2得以离开。后李某2近亲属委托他人交予郝战廷1000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战廷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郝战廷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殴打被害人,从重处罚;郝战廷开庭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王某1、高某、崔某2、王某2的谅解,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郝战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王某1、高某(二人在被告人郝战廷处打工)盗窃郝战廷工地仓库中的铜���电线,王某1、崔某2、王某2等人盗窃郝战廷家中烟酒,李某2代为销售部分赃物。2014年年底,被告人郝战廷发现其被盗财物系高某、王某1等人盗走,便先后将被害人高某、王某1、崔某2、王某2、李某2等人约至长垣县蒲西办事处亿隆国际城三期其居住的301房间。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让其儿子郝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高某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内。高某到达后,郝战廷殴打高某,高某承认盗窃的事实后,郝战廷要求赔偿,向高某索要财物,至2014年12月6日晚上,在高某朋友替高某交予郝战廷5000元后,高某得以离开。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将被害人王某1约至其居住的301房间。王某1到达后,郝战廷殴打王某1,王某1承认其盗窃的事实,郝战廷要求王某1赔偿,向王某1索要财物。至2014年12月4日晚上,王某1交予郝战廷80000元后��以离开。2014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郝战廷让郝某和王某1将被害人崔某2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崔某2到达后,郝战廷殴打崔某2,崔某2承认盗窃的事实后,郝战廷要求崔某2赔偿,向崔某2索要财物。至2014年12月14日晚上,崔某2在其近亲属交予郝战廷20000元后得以离开。2014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让崔某2等人将王某2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王某2到达后,郝战廷殴打王某2,王某2承认盗窃的事实,郝战廷要求王某2赔偿,向王某2索要财物。至次日凌晨,王某2在其近亲属交予郝战廷30000元后得以离开。2014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郝战廷让崔某2将被害人李某2约至郝战廷居住的301房间。李某2到达后,郝战廷殴打李某2,李某2承认其替崔某2等人销售郝战廷被盗香烟一事,郝战廷要求李某2赔偿,向李某2索要财物。至次日凌晨,李某2近��属联系他人作为保证人,承诺日后交予郝战廷10000元后,李某2得以离开。后李某2近亲属委托他人交予郝战廷1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户籍证明,长垣县公安局恼里派出所证明,现场示意图,本院(2010)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郝战廷所写证明条,王某1、高某、崔某2、王某2所写偷盗条,高某所写欠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长垣县公安局满村派出所证明,谅解书;录音光盘;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崔某1、杜某、侯某、梁某、李某1、郝某证言;被害人王某1、高某、崔某2、王某2、李某2陈述;被告人郝战廷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战廷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战廷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殴打被害人,从重处罚;郝战廷庭审时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王某1、高某、崔某2、王某2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郝战廷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殴打被害人,从重处罚;郝战廷开庭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王某1、高某、崔某2、王某2的谅解,建议法庭综合考虑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战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耿彦伟审判员  陈普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