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51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赵春玲,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关于离婚之事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怀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