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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彭家英、周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彭家英,周德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329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负责人陈仁海。被申请人彭家英,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周德山,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周俊良、韦爱贤、彭家英、周德山、谢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出具担保函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100137.22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彭家英、周德山共同共有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前进南二街3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052914、02××15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0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绍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