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华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97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华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49167-1。法定代表人秦锦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伟,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超华世纪广场商用房2座156#,组织机构代码78766584-9。法定代表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华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华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财务台账、设施设备损害台账、公��设施设备能耗计量记录、已交房业主的档案资料、固定资产台账及属于全体业主的物资明细。后被告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移交相关资料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爱涛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受到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移交相关资料,该行为属于不可替代之行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待执行条件重新成交,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六��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