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龙云与文安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龙云,文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金龙云,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号。被执行人:文安阳,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八一街***号1-1。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2)旅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金龙云与被执行人文安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758元并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