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杜有有诉郝秀梅、赵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有有,郝秀梅,赵润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4503号原告:杜有有,男,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荣,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三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秀梅,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赵润奎,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杜有有诉被告郝秀梅、赵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杜有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有有撤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