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5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廖小花申请执行王光勇、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花,王光勇,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45-4号申请执行人:廖小花,女,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坤,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光勇,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居民。被执行人:宋丽,女,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廖小花与王光勇、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光勇占有使用的汽车一辆,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光勇占有使用的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