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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刘高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64号原告:刘高兴,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6700551。负责人:李栋森,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16、17层,组织机构代码:561014795。负责人:李秀生,经理。原告刘高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交通费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高兴的起诉。原告刘高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战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