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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段俊山与林州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俊山,林州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段俊山。被执行人林州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段俊山诉林州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种费用142182.6元,已给付10000元。经协商由被执行人给付12万元(含已付一万元——2016.2.6),下余11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前先付6万元,下余5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不付清仍按原判决执行;二、其他互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林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保 红审判员 彭 国 喜审判员 ���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朝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