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金田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金田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万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葆,万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郭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金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葆。被执行人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计生。被执行人徐州万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娟。被执行人杨玉葆。被执行人万文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金田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万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葆、万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泉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徐州金田食品有限公司共欠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16463729.69元及利息699045.43元(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此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执行人徐州万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葆、万文娟、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4780元,减半收取6239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6739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金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万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葆、万文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随案款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无登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皮 晓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竣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