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镇仕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镇仕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496号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义。委托代理人:杨银彬,系公司员工。被告:彭镇仕,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镇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92.1元,余款人民币92.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