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饶德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德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410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德军,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于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德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饶德军在本市鄂城区汀祖镇石桥村利用该村过年唱大戏的机会,在该村祠堂内设定以猜硬币正反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当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潘朝发、丁某、王某、饶某、沈某等人。被告人饶德军于同年5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人潘朝发、丁某、王某、饶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德军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德军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德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饶德军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饶德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德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璟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