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6年8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在文安县大留镇镇某村工业区王某镀锌厂工人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赵某现金7220.5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将所盗现金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失主赵某的陈述,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退还失主,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杨根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