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55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11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