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申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桂玲申请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玲,刘淑芬,张晶,刘巧玲,张耀东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玲,女,1962年7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淑芬,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晶,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巧玲,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刘巧玲之夫),1979年6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耀东,男,2007年5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晶(张耀东之父),1979年6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桂玲因与被申请人刘淑芬、张晶、刘巧玲、张耀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67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玲申请再审称:在本案调解书达成以后,因为对方拒不履行,所以我方起诉腾房。在该诉讼中,被申请人提交相关协议书和情况说明(本案新证据),证实诉争房屋已经被置换为其他房屋。正是因为被申请人隐瞒了北京市×区×乡×区×号楼1362号房屋已经置换为×区×号楼1262号房屋的事实,导致调解书处分了案外人财产,且调解书无法实际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54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7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再审本案。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宋 磊审判员 李 迎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