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黄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228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