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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黄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228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