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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扶教东与侯志忠、冷水江市鑫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教东,侯志忠,冷水江市鑫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358号原告扶教东,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潘志江,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忠,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冷水江市鑫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中连乡远大村1组。法定代表人侯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教东与被告侯志忠、冷水江市鑫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教东于2016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志忠、冷水江市鑫泉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扶教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教东撤回对被告侯志忠、冷水江市鑫泉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扶教东承担。审判员  易礼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倩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