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183-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