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唐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唐云涛,袁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闫俊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云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现羁押于深圳看守所。被执行人袁淑娟,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唐云涛、袁淑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云涛、袁淑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云涛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