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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唐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唐云涛,袁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闫俊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云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现羁押于深圳看守所。被执行人袁淑娟,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唐云涛、袁淑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云涛、袁淑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云涛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