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4刑初4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铁金,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逮捕。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铁金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铁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韦铁金来到柳州市柳南区某某专卖店前的人行道上,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50元。2、2016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韦铁金来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大润发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莫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70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莫某。3、2016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韦铁金来到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国际商城东面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天禾绿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0元。本院另查明,2016年7月7日20时许,韦铁金因上述第2起作案被柳州市公安局柳石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次日被监视居住。第3起盗窃案发后,柳州市公安局河西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通过对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国际商城一带天网的研判,于2016年7月11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门口将韦铁金抓获,同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撬头四个、七字型套筒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韦铁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及发还清单,韦铁金的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铁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铁金犯盗窃罪成立。韦铁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铁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已被羁押的二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铁金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五十元,退赔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七百七十元。三、作案工具撬头四个、套筒一个,予以没收销毁(由暂扣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鸿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冬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