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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章勇民与余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勇民,余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章勇民(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姜家镇潘家村许家庵里**号。被执行人:余彩(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4********),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姜家镇潘家村许家庵里**号。章勇民与余彩离婚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勇民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彩名下的财产,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章勇民案款35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42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