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胡双云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双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821民督35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双云,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胡双云于2006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借据1份。要求被申请人胡双云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双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及利息。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胡双云负担。被申请人胡双云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