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兴发、张松、黄正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发,张松,黄正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10号被执行人李兴发,男,1993年0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松,男,1994年0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正启,男,1994年0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李兴发、张松、黄正启犯抢劫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刑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黄正启处罚金1000元、对被执行人李兴发处罚金1000元、对被执行人张松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据核查被执行人黄正启、张松已履行罚金义务,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李兴发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3)川刑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中黄正启、张松的执行程序。二、终结对被执行人李兴发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税长富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