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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忠良与马瑞、张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良,马瑞,张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116号申请人:李忠良。被申请人:马瑞。被申请人:张华荣。申请人李忠良与被申请人马瑞、张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忠良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瑞、张华荣的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