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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洋清申请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清,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洋清,男,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李旭东,男,汉族,住范县。张洋清申请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洋清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