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国才、李卫星、李卫红、李卫苹、李军与唐有、赵雄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才,李卫星,李卫红,李卫苹,李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赵雄辉,唐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19号原告:李国才,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卫星,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卫红,女,1971年7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卫苹,女,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军,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晓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云鹏,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赵雄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高福来,黑龙江省嫩江县临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唐有,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白英艳(唐有妻子),女,1963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国才、李卫星、李卫红、李卫苹、李军与被告唐有、赵雄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国才、李卫星、李卫红、李卫苹、李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才、李卫星、李卫红、李卫苹、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9.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3,374.50元,由原告李国才、李卫星、李卫红、李卫苹、李军负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