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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玉钱与卢光云、凤珍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钱,卢光云,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钱,女,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被执行人卢光云,男,1971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被执行人凤珍,女,1970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钱与被执行人卢光云、凤珍人格权纠纷一案中,(2005)大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卢光云、凤珍赔偿申请执行人孙玉钱人民币174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9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合计2130元。已执行230元,剩余1900元未执行,现19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孙玉钱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5)大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5)大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