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杜开宜、谷世权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开宜,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枝江市。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谷世权,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租住荆州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刑满释放;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1月因盗窃被劳教三年;200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吴玉飞,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伙同吴玉飞在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楚航特钢厂区内三次盗窃电缆线。经鉴定,三次被盗电缆线累计价值人民币47408元,其中被告人吴玉飞参与作案二次,盗取电缆线累计价值人民币361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三人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楚航特钢厂区内(该厂已停产),盗窃扎机车间配电房旁一水泥槽里面电缆线约15根,每根长约7米,后以每斤14.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约为5000余元,其中被告杜开宜分得1000余元,被告人谷世权、吴玉飞各分得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931元。2、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三人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楚航特钢厂区内,盗窃扎机车间配电房旁一水泥槽里面电缆线约17根,每根长约7米,后以每斤14.5元的价格卖给胡姓男子(身份未查实),所得赃款为9000余元,其中被告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各分得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189元。3、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二人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楚航特钢厂区内,盗窃扎机车间配电房旁一水泥槽里面电缆线约10根,每根长约7米,后以每斤14.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约为5800余元,其中被告杜开宜、谷世权各分得29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2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单位负责人王某1陈述、证人谢某、林某、王某、张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荆州市荆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荆价鉴证字(2015)095号、037号、038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DNA)字(2015)127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刑二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1997)太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05)钟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刑初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玉飞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开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谷世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吴玉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杜开宜、谷世权、吴玉飞返还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7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