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晓梅与卢尚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梅,卢尚生,淦国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192号原告:林晓梅,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尚生,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第三人:淦国华,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原告林晓梅与被告卢尚生、第三人淦国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林晓梅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晓梅负担。审 判 员 杨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